2020-02-15 阅读量: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2〕18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医疗美容专业健康发展,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和《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京卫医字〔2012〕15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认定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组织实施北京市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安排
(一)首批资格认定工作于2012年10月底前正式启动。由认定机构组织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等事项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执业医师,由认定机构组织进行考核。具体要求按认定机构通知办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委托认定机构要严密组织,规范考核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要组织本辖区、本单位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医务人员及时申报,并按有关要求加强对主诊医师的配备、培养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应到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北京市第一批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
(四)承担医疗美容专业培训的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确保培训质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卫生局:齐士明,电话:83970633。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杜素珍、王丽萍,
电话:88703953。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第一批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名单
美容外科:
卫生部北京医院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美容牙科:
卫生部北京医院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市口腔医院
美容皮肤科: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美容中医科: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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